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:其一,在法律渊源上,将个人信息保护上溯至宪法,经由宪法第33条第三款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”、第38条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”、第40条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”,宣誓、夯实、提升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位阶。
中新网天津6月11日电 (周亚强 王君妍)记者从天津官方了解到,近日,天津市人社局印发《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工作,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安全,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、规范、有序发展。
《办法》主要针对具备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、企业公共实训基地、职业学校、公共实训基地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(以下统称培训机构)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,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(以下简称补贴培训)提出监管要求,包括总则、监管内容和方式、违规处理、监管责任等四章共33条具体内容。
《办法》指出,市、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,分别采取日常检查、按比例抽查、专项检查、远程监控、委托第三方核查、社会监督、质量评估、信用分级评价等方式,对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,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资质情况、培训开展情况、补贴发放情况等。
《办法》明确,区人社局每年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质量评估。市人社局汇总全市质量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,同时根据相关情况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信用分级评价,依法实施联合奖惩。
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机构,《办法》强调,应当根据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、下达整改函、情况通报、解除补贴培训协议、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处理。此外,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补贴培训,对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,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区人社局责令培训机构退回。市人社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对培训机构涉嫌违规问题直接开展调查,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据悉,《办法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。(完) 【编辑:李岩】
1993年第一次访问中国后,我便与中国科学家建立起密切合作关系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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